厦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6-01     点击数:

厦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关于加强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通知

厦医管201840号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方便一些行动不便等特殊情况的参保人就医配药,保障参保人医疗需求,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现将有关加强门诊委托代配药管理的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可以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参保人

(一)参保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本人或监护人可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进行门诊代配药,所配药品限于治疗经临床医师诊断明确、病情稳定、治疗方案确定的慢性病、精神病,委托长期有效:

1、因残疾、瘫痪等原因行动不便的参保人;

2、年龄超过75周岁,行动不便的参保人;

3、患有精神类疾病、且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参保人;

4、未成年人。

(二)参保人因外伤等原因造成行动不便的,其本人或监护人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办理不超过三个月的短期门诊委托代配药,所配药品范围不限。

二、代理人条件

(一)代理人需为参保人或监护人的直系亲属或近亲属。

(二)代理人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三)一个代理人名下不得登记超过两名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参保人;因特殊原因超过两名的,需向定点医疗机构另行申请。

(四)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代理人,短期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不得变更。

三、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医疗机构

(一)参保人可以选择全市范围内的三级、二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及门诊部各一家作为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医疗机构(患有精神疾病的参保人可以增加一家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二)参保人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可以变更一次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医疗机构,短期门诊委托代配药的不得变更。

四、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办理手续

(一)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参保人及代理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本人身份证(需提供复印件)、社保卡、住院病历(或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化验单)、疾病证明;

2、代理人的身份证(需提供复印件)、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表;

3、其他证明材料。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指定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门诊代配药的登记经办工作,并在经营场所公示经办场所、经办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同时报备至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审核参保人及代理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表、参保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在医保接口相应的模块位置登记录入。

(三)代理人未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至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照片采集。

五、医师工作规范

(一)认真核验社保卡

医师在接诊病人时,应先查看病人与社保卡上照片是否相符。如人卡不符且未进行代开药登记的,应拒绝使用社保卡。如已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的,应核对代理人是否为系统登记人员,非登记人员应拒绝使用社保卡。

(二)严格执行开药流程

医师需根据近三个月内的门诊病历记载的治疗方案的药物处方进行配药,并在门诊病历上记录代配药品种、用药量以及代配药的次数,在处方上注明“代配药”字样。

医师应认真询问病人的病情及身体状况,及时调整用药,并做好记录。

六、严格落实责任

(一)定点医疗机构应抓好落实,及时引导参保人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的相关手续,认真核验参保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督促医师认真做好门诊委托代配药的相关工作。

(二)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将门诊委托代配药工作纳入医保重点监管范围,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下列行为的,相关医保费用不予支付、纳入机构考核评价扣分项,情节严重的纳入稽核,同时对责任医师进行实名信用记分管理:

1、将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纳入门诊委托代配药的;

2、未核验社保卡的;

3、非登记备案的被委托人代配药的。

(三)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对于参保人或监护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门诊委托代配药的,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附件: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委托代配药登记表

厦门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8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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